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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

  一、 海损: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实际海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3、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二、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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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安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的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玷污、受潮、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三、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海洋运输的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险、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包括在一切险之内。
  2、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到香港(含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五、陆运保险:

  (一)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二)陆运冷藏货物险。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六、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凡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运输工具和装运日期后填写投保单(列明各种项目及投保金额、险别、日期及赔偿地点等),交保险公司并交纳保险费取得保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凡按FCA、FOB、CPT、C&F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进口方负责投保。为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及简化手续,目前普遍采用预约保险,即进口企业也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又称预约保单。外贸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办理了投保手续。